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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zwenet.com  2015-09-28 10:35:45   来源:区人社局    【字号

          榕人社综〔2015〕10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13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5〕224号)要求,现就组织实施2015年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习时间

          本年度见习活动实施周期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见习期统一为3个月。

          二、见习对象

          毕业三年内未就业的福州生源或在榕高校毕业生;福州市人才储备中心储备人员。

          三、组织实施机构

          201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主要依托市级见习基地和有关市属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其中:市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见习,或发动其他见习单位提供见习岗位接收见习毕业生,并协助相关单位做好见习毕业生管理服务工作;市级见习基地可直接组织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开展见习活动,并做好见习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组织开展见习

          1.各见习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网络招聘等形式吸纳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开展见习,与见习毕业生签订《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1)。

          2.见习期间,各见习单位要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劳动防护措施,并认真做好传帮带,切实帮助毕业生通过见习提升就业技能。要加强见习毕业生安全管理,确保见习毕业生安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与见习补贴一并发放。见习单位未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责任由见习单位承担。

          3.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按月向见习毕业生支付不低于福州最低工资标准见习生活补贴(其中,市财政发放补贴标准为1350元/人/月,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结束时填写《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附件2),由毕业生签名后作为向市人社局申领补贴的凭据。

          4.见习期满后,各见习单位应做好见习期满毕业生的鉴定和就业推荐工作,向见习毕业生出具《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附件3)。

          5.鼓励见习单位在见习期间或在见习期满后接收见习毕业生。见习单位在毕业生见习期间提前接收毕业生的,仍可按照原定见习期(3个月)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二)见习补贴申报

          各见习单位在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将以下材料报送市人社局:

          1.《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2.经毕业生签名的《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毕业生见习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有关凭证(可用复印件加盖见习单位章)。见习单位在毕业生见习期间提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工资表等相关材料;

          3.《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4.毕业生报到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材料核实和见习补贴发放

          市人社局对见习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没有异议的,按每名见习毕业生1350元/月、补助3个月(见习不足3个月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的标准,向见习单位拨付由其垫支的应由市财政承担的生活补贴以及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各见习单位在申领见习补贴过程中,要按要求做好材料的收集整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我局将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见习相关信息将在市人社局网站(http://gwy.fuzhou.gov.cn/ywgz/jy/jydt/)发布,若有具体问题请直接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联系。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东部办公区1号楼501室;联系电话(传真):0591-83337727;E-mail:fzsbys@126.com。

          

        附件下载:

        就业见习附件1.doc
        就业见习附件2.doc
        就业见习附件3.doc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8日